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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甲,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财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2执1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