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宋某、某公司法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王某,宋某,某公司法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241号申请人郭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人。法定代表人宋某,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宋某及某公司法人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823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某偿还申请人郭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0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0‰计算。被执行人宋某、某公司法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950元(预交2000元、余2950元缓交)及执行费8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24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