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4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何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何艳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4918号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居委会外环路二号保利外滩花园7号首层。负责人周康。委托代理人杨小明,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林林,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艳芳,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物业顺德公司)诉被告何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庞尔谦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小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艳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保利物业顺德公司诉称,原告是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经佛山市建设局批准领取了物业管理资质质证书,并与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约负责保利商务中心区域的物业管理。被告是保利商务中心X座XXX房5座208房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4.32平方米。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顺德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管理费按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前三年实行每平方米每月4.5元优惠标准。被告应自发展商发出《交楼通知书》之日起,于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管理费,不按时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交楼通知书》,通知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收楼手续,被告至今仍未支付2016年1月至8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675.52元及清偿日止的违约金(起诉时暂计至2016年8月6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向原告缴纳物业费。3.邮件详情单及查询单、房屋交接催告函、邮件详情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已经通知被告收楼。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辩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5月22日,被告与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保利商务中心X座XXX房5座208房,建筑面积为74.32平方米;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或者以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交楼通知书》七日起视为交付,上述日期以较前者为准;并指定原告保利物业顺德公司提供物业报务。同日,原告保利物业顺德公司与被告签订《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保利物业顺德公司为被告何艳芳上述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前三年实行优惠标准每平方米每月4.5元;被告应自交楼之日或发展商发出《交楼通知书》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于每月5日前向原告交纳;被告逾期不按时交纳的,原告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追缴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015年12月30日,被告收取了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的《交楼通知书》。该通知书通知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收楼手续。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至8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2675.52元。本院认为,原告保利物业顺德公司与被告何艳芳签订的《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原告负责被告的房屋的物业管理,而被告亦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故原告有权按约定向被告收取相应物业服务费。被告作为保利商务中心5座208房的业主,依法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因被告已收取了《交楼通知书》,也没有就此提出异议,故被告应从2016年1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请求被告交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共2675.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应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五,该标准过高,本院酌定逾期违约金应从每月6日起以每月欠款数额计至清还完毕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对此应付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的主张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何艳芳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支付截至2016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675.52元及违约金(以每月的物业服务费本金为计算基数,从每月6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已由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预付),由被告何艳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庞尔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铭娴第3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