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32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开强、江西省绍和印刷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强,江西省绍和印刷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李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张开强,男,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江西省绍和印刷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彬,经理。被执行人李忠友,男,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张开强申请江西省绍和印刷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李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栗民一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省绍和印刷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李忠友应支付申请人张开强货款142488元,现因被执行人江西省绍和印刷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李忠友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宏林审 判 员 谢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