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铁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钢铁集团铁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200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21070-2。法定代表人谢亚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铁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381000026365。法定代表人徐刚,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铁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941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铁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3000.00元后,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20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判决书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小波代理审判员 朱丽华代理审判员 张水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