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明明与高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明,高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高瑞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明明与高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8民初6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煤款人民币8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明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闫云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