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屈中树与被执行人蔡贵飞、龚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中树,蔡贵飞,龚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847号申请执行人屈中树被执行人蔡贵飞被执行人龚利平申请执行人屈中树与被执行人蔡贵飞、龚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屈中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蔡贵飞、龚利平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屈中树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从2013年8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贵飞、龚利平与申请执行人屈中树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屈中树偿还10万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屈中树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8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