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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文慈、陈菲莉因与被申请人宋俊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文慈,陈菲莉,宋俊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文慈,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菲莉,女,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宋俊辉,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升平路苏仙区。再审申请人刘文慈、陈菲莉因与被申请人宋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6年8月15日通知申请人刘文慈、陈菲莉到法院领取听证传票,刘文慈、陈菲莉拒不领取。我院于2016年8月19日通过法院专递送达传票,刘文慈于8月21日本人签收了法院专递。2016年9月7日再审申请人刘文慈、陈菲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并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文慈、陈菲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黄建新审判员 罗 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