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2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邓燕辉与广东力奇珠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广东石头王珠宝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燕辉,广东力奇珠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广东石头王珠宝有限公司,惠州市江北经济发展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28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燕辉,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教盛,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力奇珠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城科技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王盛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岑,男,广东力奇珠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子英,广东万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石头王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城科技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王盛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岑,男,广东力奇珠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子英,广东万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州市江北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十六号小区。法定代表人:黄邦祥。再审申请人邓燕辉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力奇珠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力奇公司)、广东石头王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头王公司)、惠州市江北经济发展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三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燕辉申请再审称,邓燕辉提起的是确认之诉,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据此,请求依法予以再审。广东力奇珠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邓燕辉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邓燕辉主张其在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与深圳力奇珠宝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1997年7月至12月与惠州惠城力奇宝石厂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深圳力奇珠宝有限公司和惠州惠城力奇宝石厂的责任由广东力奇公司、石头王公司承担,但直至2015年4月22日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存在中断、中止的事由,故邓燕辉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二审判决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燕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 适审 判 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冬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