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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576号

徐美飞与史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美飞,史楠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徐美飞。被执行人史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美飞诉被执行人史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拍卖,因处置财产需要较长时间,本案在六个月内无法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明广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