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叙言与王云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叙言,王云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陈叙言(曾用名陈娟),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昆明冠宇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廖哲、潘行建,仲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云昆,男,1966年4月25出生,汉族,昆明绿大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昆明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范严生、李琳娜,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叙言与被执行人王云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577101.51元,已受偿人民币200000元,未受偿人民币2377101.51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邢仕林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