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民终2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邓扬灶、英德市大站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扬灶,英德市大站镇人民政府,英德市大站镇波罗坑村民委员会,丘天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24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扬灶,男,住英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大站镇人民政府,地址:英德市大站镇广场南路20号。法定代表人:邓岳雄,镇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大站镇波罗坑村民委员会,地址:英德市大站镇波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邓社承,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丘天勤,男,现住英德市。上诉人邓扬灶因与被上诉人英德市���站镇人民政府、英德市大站镇波罗坑村民委员会、丘天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1民初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0月21日以证据无法收齐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扬灶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扬灶撤回上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1民初61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邓扬灶负担。审 判 长 谢伟诚代理审判员 林士嵛代理审判员 刘永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慧玲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