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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本盛与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本盛,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杨本盛,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被执行人: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杨建才。申请执行人杨本盛与被执行人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桂林办事处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香江小区7栋1-6层(房产证号:桂房证字第××号,建筑面积823.56平方米)经过三次拍卖程序流拍,以第三次拍卖的底价变卖,现已变卖成功,变卖款有待下一步分配处理。此外,被执行人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法执字第8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余伟波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国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