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介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赵建林。被执行人王涛。申请执行人赵建林与被执行人王涛督促程序案件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介民督字第26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法院作出的(2015)介民督字第2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支付令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海亮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盛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