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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6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雯与卢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雯,卢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342号申请执行人刘雯,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卢芳芳,住郑州市金水区。刘雯与卢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2015)郑黄证执字第482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认本金玖拾肆万陆仟元、未支付的合同期内利息肆万贰仟叁佰叁拾陆元、逾期利息(自借款合同届满次日起至执行完毕为止,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千分之十八)及实现债权的其他合法费用。卢芳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雯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卢芳芳名下位于金水区的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卢芳芳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