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6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雯与卢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雯,卢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342号申请执行人刘雯,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卢芳芳,住郑州市金水区。刘雯与卢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2015)郑黄证执字第482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认本金玖拾肆万陆仟元、未支付的合同期内利息肆万贰仟叁佰叁拾陆元、逾期利息(自借款合同届满次日起至执行完毕为止,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千分之十八)及实现债权的其他合法费用。卢芳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雯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卢芳芳名下位于金水区的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卢芳芳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