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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破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达欣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水泥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2016破申10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达欣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破申10号申请人:达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代表人:刘忠国,JanWulfenVANLAAR,均系该公司董事。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该公司董事长。2016年9月29日,申请人达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欣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都水泥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花都水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通知了花都水泥公司。花都水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达欣公司与花都水泥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工业发展总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瑞华投资有限公司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作出(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花都水泥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予以解散。花都水泥公司至今未能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另外,达欣公司提供了民事判决书、分配修正方案、花都水泥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拟证实花都水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中,民事判决书包含以下案件:1.我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花都水泥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清偿借款本息,清偿数额以广州市花都区工业发展总公司对花都水泥公司享有的债权份额60541624.17元为限;2.我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穗中法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花都水泥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借款本息,清偿数额以广州市花都区工业发展总公司对花都水泥公司享有的债权份额60541626.17元为限;3.我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4)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广州市花都区花都水泥厂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7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利息为17134499.4元,自2005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7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56%计算逾期罚息,对逾期罚息不再计收复利),花都水泥公司对广州市花都区花都水泥厂的本案债务,在接收广州市花都区花都水泥厂的财产195756201.94元扣除其已代偿的143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花都水泥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陆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偿还30541626.17元。此外,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穗花法执字第2816、3894号分配修正方案,对花都水泥公司的执行款17807788.19元进行分配,分配方案如下:1.申请执行人广州陆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2015)穗花法执字第2816号】应得执行分配款5935929.39元,扣缴执行费57080元,实得执行款5878849.39元;2.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2015)穗花法执字第3894号】应得执行分配款5935929.39元,扣缴执行费57080元,实得执行款5878849.39元;3.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2015)穗花法执字第2326号】应得执行分配款5935929.39元,扣缴执行费57080元,实得执行款5878849.39元。另外,达欣公司提交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的《广州市花都水泥有限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5年12月31日,花都水泥公司资产总计8768851.23元,负债总计13458260.07元。此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显示:花都水泥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4日,期限自1994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14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股东为香港达欣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工业发展总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水泥、水泥熟料及其他水泥制品。本院认为,本院已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判令花都水泥公司解散,花都水泥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达欣公司作为花都水泥公司的股东,依法对花都水泥公司负有清算义务,其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对花都水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鉴于股东对债务人资产、经营、职工等情况较为熟悉,股东提出破产申请的材料要求应当与债务人自行提出破产申请的要求一致。本案中,达欣公司并未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由于达欣公司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本院无法判断花都水泥公司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故以不予受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达欣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妍审判员 宁建文审判员 谢江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金燕李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