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49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住所地:衡水市和平中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勤,该支行行长。
被告:杨长宽,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
被告:王文娜,女,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
被告:柴俊梅,女,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与被告杨长宽、王文娜、柴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辛阳阳
审 判 员 王晓鑫
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