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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449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与杨长宽、王文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杨长宽,王文娜,柴俊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49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住所地:衡水市和平中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勤,该支行行长。

被告:杨长宽,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

被告:王文娜,女,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

被告:柴俊梅,女,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与被告杨长宽、王文娜、柴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辛阳阳

审 判 员  王晓鑫

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