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拓鸿明与被执行人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拓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102号申请执行人拓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拓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6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拓某某偿还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7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拓某某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1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雄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