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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历仁华与刘春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历仁华,刘春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历仁华,女,194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刘春琴,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水务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历仁华与被执行人刘春琴民间借贷一案,经查明执行人刘春琴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春琴的银行存款43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荣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国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