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历仁华与刘春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历仁华,刘春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历仁华,女,194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刘春琴,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水务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历仁华与被执行人刘春琴民间借贷一案,经查明执行人刘春琴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春琴的银行存款43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荣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国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