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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沙立强诉关丽华、董连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立强,关丽华,董连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民初708号原告沙立强,男,1993年1月25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陈红权,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沙津泊,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关丽华,女,1955年11月1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未到庭)被告董连成,男,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未到庭)原告沙立强与被告关丽华、董连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立强的委托代理人陈红权、沙津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丽华、董连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沙立强向本��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的二手房买卖关系有效。事实和理由:被告二人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24日,原告购买被告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江委67组的动迁安置房屋,面积123平方米,产权证号257118,动迁安置协议号A106-1。约定价款为500,000.00元人民币,签订合同时,原告交付全部房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另有两名见证人予以见证,被告并将安置协议原件交付原告。合同签订后,现房屋始终没有进户,而且被告也外债众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关丽华、董连成未到庭亦未答辩。原告沙立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二手房买卖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买卖协议;二被告户口���结婚证复印件,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征收有证住房安置协议书,证明二被告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王永富偿还原告父亲沙津泊400,000.00元人民币,证明原告购房款项来源。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对原告提交的第1-4份证据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第5份证据,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时该房屋虽然已经动迁,但是该合同约定的房屋系二被告合法所有,且从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及有效性来开,该合同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至于签订合同之后合同一方是否履行合同,那是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本院认为该合同不具有无效的法定情形,原告的诉讼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沙立强与被告关丽华、董连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沙立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祎男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人民陪审员  孙永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倪德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