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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6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淑燕、王某等与厉杨威、金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燕,王某,王志豪,厉杨威,金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6970号原告:王淑燕,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原告:王某。原告:王志豪,男,199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厉杨威,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晓萍,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燕、王某、王志豪与被告厉杨威、金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旭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