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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文瀚机械租赁站与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赵鹤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文瀚机械租赁站,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赵鹤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967号原告:兰州市西固区文瀚机械租赁站。主要负责人:张雷,该租赁站站长。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亚雄,该公司七分公司经理。被告:赵鹤寿。原告兰州市西固区文瀚机械租赁站与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赵鹤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兰州市西固区文瀚机械租赁站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市西固区文瀚机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市西固区文瀚机械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由兰州市西固区文瀚机械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王宏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长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