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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囊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XX与布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囊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囊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XX,男,藏族,系青海省囊谦县人,1971年9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僧人,现住囊谦县东坝乡吉赛村。被执行人布德,男,藏族,系青海省囊谦县人,1959年8月5日出生,藏族,识藏文,个体户,现住玉树市结古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囊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布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布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布德在囊谦县吉曲乡瓦江村委会有草山补偿款等预期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布德在囊谦县吉曲乡瓦江村的预期收益除低保款以外的其他全部款项全部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江羊旺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俄金旺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