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林冉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李晓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冉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李晓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23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冉章,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号太平洋保险大厦。负责人:吴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二审被上诉人):李晓君,男,汉族,1983年3月21日出生,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再审申请人林冉章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李晓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冉章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误工费错误,二审判决按照1人护理计算其护理费错误。据此,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本院认为,关于林冉章误工费的计算问题,林冉章认可其提交的劳动合同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审起诉前补签,约定工资每月7000元,但其提交每月7000元的工资单是用人单位单独为其本人制作,且未能提交纳税证明及其他工人工资单等与本案有关联性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二审判决未采信林冉章主张每月工资收入7000元合适,而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误工费并无明显不当。关于林冉章护理费的计算问题,林冉章于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1月3日到梅州市中医医院治疗,出院医嘱虽然建议全休三个月,留陪护2人,住院期间留陪护1人,但是结合伤者伤情,住院期间仅需1人护理,而出院后需2人护理与常理不符,二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其出院后护理人员人数调整为1人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定如下:驳回林冉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 适审 判 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