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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宋云英、雷春雪与王玉国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云英,雷春雪,王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宋云英,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雷春雪,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玉国,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5)公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被执行人王玉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公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