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养宏与高党之、张沛业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养宏,高党之,张沛业,高彦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987号申请执行人李养宏,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党之,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沛业,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教师。被执行人高彦芝,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李养宏与被执行人高党之、张沛业、高彦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653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李养宏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党之、张沛业、高彦芝履行了判决书决定的义务,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6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渠基刚审判员 董孝增审判员 黄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丙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