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6刑更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旺扎故意伤害罪刑事变更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旺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6刑更258号罪犯旺扎,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藏族,文盲,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现于西藏波密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芒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旺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该罪犯刑期自2008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27日止,于2008年1月29日交付西藏波密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曾减刑3年。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余刑。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向政府靠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端正改造态度,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听从安排,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旺扎在服刑期间,积极向政府靠拢,认罪服法,听从管教,积极接受改造,从思想上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监规监纪,在日常改造中严格约束行为,能够端正改造态度,在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任务,爱护生产工具,节约生产材料。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成绩优秀,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2月4日获得百分考核430分;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获得折合计分考核累计90分、计分考核累计361.41分,合计总分451.41分,表扬7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减刑建议书、西藏波密监狱计分考核台账、服刑人员百分考核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佐证,罪犯旺扎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旺扎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措姆审 判 员 金华代理审判员 付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琼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