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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5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与余忠焕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余忠焕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5540号原告: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01号宏业大厦14层。法定代表人:余永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珍,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金祥,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忠焕,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忠焕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跃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