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8执保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彦丽、高冠龙与杨友江、高新娥劳务合同查封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丽,高冠龙,杨友江,高新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147号之一申请人李彦丽,女性,汉族,住曹县;申请人高冠龙,男性,汉族,住曹县;被执行人杨友江,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高新娥,女性,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0日生效的(2016)鲁1728民初2986号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杨友江、高新娥所有的小型叉车一辆,期限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友江所有的叉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谷振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