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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白玛旦增与索朗平措多布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玛旦增,索朗平措,多布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1558号原告:白玛旦增,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藏族,经商,现住拉萨市。被告:索朗平措,男,1969年1月2日出生,藏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被告:多布杰,男,1970年6月8日出生,藏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原告白玛旦增与被告索朗平措、多布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白玛旦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玛旦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朗曲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德  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