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天堂与田存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堂,田存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天堂。被执行人田存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天堂与被执行人田存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存锭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向公安机关移送协助查找并协助执行拘留的决定。2016年6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田存锭所有的甘MA***号长安牌汽车车户。申请执行人刘天堂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田存锭的具体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刘天堂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天堂发现被执行人田存锭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