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687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联社,地址昌图县昌图镇西街市场委89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该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安某某,系该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辽宁省昌图县朝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联社与被执行人董某某金融借款合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董某某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联社在本案执行期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董某某的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2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执行人昌图县某某联社发现被执行人董某某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子明
审判员 胡金生
审判员 张福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