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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高娃申请执行宝音乌力计、和日嘎、阿古拉、张彩霞民间借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海燕,和日嘎,宝音乌力计,阿古拉,张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祁海燕,女,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杭锦旗政法委员职工。被执行人和日嘎,女,蒙古族,1984年11月12日出生,杭锦旗科学技术协会职工。被执行人宝音乌力计,男,蒙古族,1984年12月30日出生,杭锦旗塔然高勒委员会职工。被执行人阿古拉,男,蒙古族,1984年8月23日出生,杭锦旗法院职工。被执行人张彩霞,女,汉族,1979年1月4日出生,个体。高娃申请执行宝音乌力计、和日嘎、阿古拉、张彩霞民间借贷一案,因担保人道尔计在本案中冻结工资且被执行人宝音乌力吉,和日嘎的工资在另案中冻结,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的意见》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作出(2014)杭民二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南 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