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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汉族,1976年5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民终11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31.7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华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