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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8092号

刘翠古与陈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翠古,陈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092号原告刘翠古,男,汉族,1967年11月3日生,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文,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男,汉族,1972年8月9日生,住胶州市。

原告刘翠古与被告陈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22日,被告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原告司机驾驶的鲁XXXX**号车相撞,致原告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原告和被告承担同等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173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翠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清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