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华军、陈晶等与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军,陈晶,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105号之一原告:刘华军,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陈晶,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被告: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红霞村。法定代表人:谭少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冬、邢九彬,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军、陈晶诉被告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军、陈晶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军、陈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华军、陈晶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华军、陈晶撤负担。审判员 顾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思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