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沈麟与虞昂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麟,虞昂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218号申请执行人:沈麟,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虞昂烨,男,汉族,1977年8月5日出生,住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麟与被执行人虞昂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277392.25元、未受偿人民币2277392.25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邢仕林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