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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8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吴国义与常熟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义,常熟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894号原告:吴国义。被告:常熟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琴湖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萍,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公司员工。原告吴国义诉被告常熟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吴国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国义负担。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