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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8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毛鹏仁与韦发波、陈胜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鹏仁,韦发波,陈胜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8民初518号原告:毛鹏仁,男,1963年7月21日生,住贵州省兴仁县大山乡,其余略。委托代理人:黄启镜,男,贵州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韦发波,男,1967年1月8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戈塘镇,其余略。被告:陈胜珍,女,1970年10月8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戈塘镇,其余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鹏仁与被告韦发波、陈胜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鹏仁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鹏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鹏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毛鹏仁负担。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罗益贵人民陪审员  刘继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定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