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8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毛鹏仁与韦发波、陈胜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鹏仁,韦发波,陈胜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8民初518号原告:毛鹏仁,男,1963年7月21日生,住贵州省兴仁县大山乡,其余略。委托代理人:黄启镜,男,贵州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韦发波,男,1967年1月8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戈塘镇,其余略。被告:陈胜珍,女,1970年10月8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戈塘镇,其余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鹏仁与被告韦发波、陈胜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鹏仁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鹏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鹏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毛鹏仁负担。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罗益贵人民陪审员 刘继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定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