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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徐久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徐久松,邹金曼,赵云,徐荆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住所:枝江市马家店民主大道11号。被执行人:徐久松,男,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邹金曼,女,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赵云,男,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徐荆州,男,汉族,住枝江市(松乐麻将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徐久松、邹金曼、赵云、徐荆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控,未发现可供便利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