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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呼雪花申请执行马广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雪花,马广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呼雪花,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延安监狱干警,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燕沟姚农小区。被执行人马广瑞,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新洲路。呼雪花申请执行马广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9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马广瑞本人去向不明无法送达,后通过对被执行人马广瑞在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已被本院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来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6年10月23日止,申请执行人呼雪花对被执行人马广瑞享有案件款405000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