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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终3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小刚与阿尔恒哈孜·阿斯哈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小刚,阿尔恒哈孜·阿斯哈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3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小刚。委托代理人:陈新红,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峰,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尔恒哈孜·阿斯哈提。委托代理人:章宇,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胜靓,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小刚因与被上诉人阿尔恒哈孜·阿斯哈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16)新012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小刚于2016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小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罗小刚已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罗小刚负担,余款1025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罗小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再比布拉&mi d dot;加玛力审 判 员 如斯坦木&mid dot;马合木提助理审判员 祖鲁非娅&mi d dot;吐尔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阿布都沙拉木·阿布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