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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喜玉与被执行人石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喜玉,石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811号申请执行人郑喜玉,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石亚萍,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2016)黑1084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石亚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郑喜玉欠款154083元。逾期被告石亚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郑喜玉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喜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石亚萍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我院穷尽财产调查后仍认定被执行人石亚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1084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石亚萍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郑喜玉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京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