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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万通市场连阵调料店与被告王旭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万通市场连阵调料店,王旭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3民初3796号原告莱州市万通市场连阵调料店。住所地:莱州市万通水产市��。注册号370683600178433。经营者王连阵,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现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任立业,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梅,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莱州市万通市场连阵调料店与被告王旭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州市万通市场连阵调料店的委托代理人任立业、被告王旭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份原告开始为被告供应调味品,供货期间被告付款并不及时,2016年4月27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931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付。为此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所欠货款5931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因资金紧张,一次性付清肯定不行,希望与原告协商,分期偿还。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6月起被告王旭梅多次购买原告莱州市万通市场连阵调料店调味品,截止2016年4月27日,共欠原告货款59310元未付,被告王旭梅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其中载明:“今欠货款伍万玖仟陆佰元正¥59600.00元整,6.3号退货¥290.00,剩余59310.00人民币伍万玖仟叁佰壹拾元正,王旭梅,2016.4.27。”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诉至本院。审理中,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王旭梅出具的欠条一份,经当庭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王旭梅欠调味品款59310元未付,事实清楚。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当庭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当庭质证,被告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本案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931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旭梅给付原告莱州市万通市场连阵调料店调味品款5931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1.50元,由被告王旭梅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费613元,由被告王旭梅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将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柯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