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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与黄安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黄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刘保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安波。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安波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保康民一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安波暂无能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保康民一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喜审判员 向国刚审判员 孔令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