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唐云彬与陈日连、李英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云彬,陈日连,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4032号原告:唐云彬,男,193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炮台街道长岭村梁屯***号。被告:陈日连,男,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炮台街道马炉村东炉屯***号。被告:李英,女,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炮台街道马炉村东炉屯***号。原告唐云彬与被告陈日连、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5万元,合计9万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承诺每月保底保利2000元。多次允诺还钱,始终言而无信,至今找人困难,手机中断,被告李英系被告陈日连妻子,无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云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希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祥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