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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4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晓芳与吴家宝、黄敬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芳,吴家宝,黄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4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刘晓芳,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委托代理人:郭学金、姚兴禄,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家宝,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黄敬华,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芳与被执行人吴家宝、黄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另案已对被执行人吴家宝所有的坐落于闽清县××镇××××城的房屋进行处置中。另外,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将上述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张晓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