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3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吉林与被执行人许永林、姚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吉林,许永林,姚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陆吉林,男,汉族,1976年3月14日生,初中文化,个体户,师宗县人,住XXX。被执行人许永林,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生,初中文化,个体户,师宗县人,住XXX。被执行人姚吉芬,女,汉族,1968年7月生,初中文化,个体户,师宗县人,住XXX。(系许永林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吉林与被执行人许永林、姚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永林、姚吉芬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许永林、姚吉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钱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祖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