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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桂芳与被执行人宁安市丰硕农资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桂芳,宁安市丰硕农资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992号申请人付桂芳,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宁安市丰硕农资商店,住所地宁安市。经营者于国臣,经理。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宁安市丰硕农资商店赔偿原告付桂芳苗款7000元。逾期被告宁安市丰硕农资商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付桂芳��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桂芳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宁安市丰硕农资商店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我院穷尽财产调查后仍认定被执行人宁安市丰硕农资商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宁安市丰硕农资商店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付桂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  传  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  海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京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