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顾守柱与顾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守柱,顾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513号申请人顾守柱。被执行人顾星。申请执行人顾守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顾星长期不在家且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722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王根培助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晓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